律師教你訂立有效的遺囑,應注意哪些事項?


  「善終」是剛興起的議題,面對死亡時大家不免擔心,是否還有什麼尚未交代或託付的,所以很多人會選擇預立「遺囑」,但究竟遺囑該怎麼立,才具備法定效力呢?

首先有幾個觀念要釐清

一、誰可以立定遺囑?

只要年滿16歲,且未被監護宣告的自然人就可以立定有效的遺囑。

二、遺囑的型態

   

(一)自書遺囑
需親筆書寫全文後,記明年、月、日後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另記載增減、塗改字數及處所並簽名。


(二)公證遺囑
需指定兩位以上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內容,讓公證人進行筆記→宣讀→講解後,經遺囑人確認,記明年、月、日,

且公證人、見證人、遺囑人均簽名後,始確立遺囑。

注意:如果遺囑人不能簽名,公證人要記明事由,讓遺囑人按指印取代。

(三)密封遺囑
需指定兩位以上見證人,由遺囑人提出已完成並密封之遺囑,並向公證人表明「這是我的遺囑」,由公證人記明提出年、月、日及事實後,公證人、見證人、遺囑人均需簽名。

注意:遺囑人所提出之遺囑,不論內容是本人「親自」還是「他人」完成,遺囑人均要在遺囑上簽名並在密封處簽名。但如果是他人完成的,遺囑人向公證人提出時應告知繕寫人姓名、住所,由公證人記明其上。

(四)代筆遺囑
需指定三位以上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內容,由其中一位見證人進行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確認,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後,讓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如遺囑人不能簽名可按指印取代。

注意:實務上放寬「筆記→宣讀→講解」無須同一見證人,可由其他見證人相互分工完成。

(五)口授遺囑
需指定二位人以上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內容,由其中一位進行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讓見證人簽名。
或以錄音方式,由遺囑人口述姓名、年、月、日、遺囑內容,而見證人口述其姓名及確認遺囑,密封錄音帶後並記明年、月、日,見

證人均需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注意:「口授遺囑」僅限於遺囑人無法依前面4種方式作成,例如:生命垂危時。如果之後可依一般方式作成遺囑,則口授遺囑將於三個月內失效。


★備註:
1.各類遺囑的共通要件,未遵守遺囑即為無效:
(1)要「簽名」的不可用印章代替。
(2)遺囑人須「口述」遺囑內容的,不能以其他方式取代(例如手語、書面)。
(3)所謂「筆記」的方式,不限於書寫,電腦打字亦可。


三、製作遺囑應行注意事項


(一)口授遺囑

「應」要經認定程序,否則失效!

遺囑人處於生命危急等特殊情況所作成,遺囑真假及內容是否是遺囑人之本意,提交由最清楚遺囑人之親人來認定,也就是由親屬會議認定遺囑真偽,若未經認定程序口授遺囑不生效力,但如果對親屬會議認定有異議,可向法院請求判定。

◎注意:為早日確定遺囑真偽,防止爭議,法律規定須在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交確認,因此見證人或繼承人等利害關係人應在期限內提交親屬會議確認,以避免口授遺囑無效喔。

(二)預立遺囑應注意

1.可對特定或全部遺產禁止繼承人為分割,遺囑禁止分割效力最長十年為限,禁止期限過後,繼承人即可請求分割,以發揮物之經濟效用。

2.可對繼承人之繼承權表示喪失,只要遺囑人記明繼承人對其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不只積極作為,包含消極不作為,例如:臥病在床,從未探視等。

3.可對非婚生子女為認領,必須是具有真正血緣關係的。

4.可對一定的遺產遺贈予繼承人以外第三人,包含遺產所有權移轉、使用、收益,例如:房子所有權或居住使用權遺贈予外傭等。

5.可指定遺囑執行人,確保遺囑內容實現而負責執行遺囑內容之人,建議寫明指定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以資確定。

6.可侵害繼承人特留分(民法第1223條)。例如:遺囑人有一雙兒女,將僅有價值為2000萬元房子分給兒子,然依法律規定兒女應繼分為均分,而女兒又有應繼分1/2的特留分,女兒現未分得半文,就是侵害特留分。

★備註:
1.遺囑就遺產使用收益未定返還期限,不能依遺贈之性質定其期限,就以受遺贈人死亡為期限。
例如:甲提供房屋無償借乙使用,乙將該房屋出租以賺取租金,若甲沒有規定乙可以使用到何時,則乙只能使用到甲死亡時。
乙不能以甲未請求返還而主張該房屋為甲給乙之遺贈。

2.遺囑執行人不得是未成年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四、確保遺囑人製作時真意,以下之人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
(二)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或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注意:倘遺囑見證人不具適格,將使遺囑因未具法定方式而無效!

五、公證遺囑及密封遺囑都要公證人,為避免利害衝突,尚須注意以下事項:


(一)見證人與公證人不得為同一人
(二)見證人不得是公證人關係密切之人。例如: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所以在委託公證人找見證人時,需注意見證人與公證人間之關係。


以上提醒許多事項是務必要注意的,建議若有立遺囑的需求時,請洽詢專業律師協助處理,否則等到被繼承人過失後,才發現立遺囑當時不小心欠缺哪一個法定要件,但人已經不在了,很可能會因遺囑無效,導致繼承人之間產生大量的法律問題及爭執。


◆參考法條:

民法§1189:「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民法§1190:「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民法§1191:「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民法§1192:「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民法§1193:「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定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民法§1194:「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民法§1195:「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民法§1196:「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民法§1197:「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民法§1198:「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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