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制度存在的目的是為保護沒有足夠的表達或判斷能力可以獨立自主處理個人事務的人,通常是家中有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導致對於事務沒有判斷能力,為了避免遭他人為不利益的財產移轉,或因無行為能力沒辦法為有效的法律行為,即使名下有財產,也無法使用、處分。
透過向法院聲請宣告他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經受監護宣告之人在法律上會確定是無行為能力人,他的法律行為會是無效的,可以確保他們不會被利用做出不利用自己的行為,而由監護人來負責照顧和管理受監護宣告之人的事務,讓受監護人的財產得到合理管理,生活得到妥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