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跟蹤騷擾防制法?一次看懂跟騷法


  跟騷行為是針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侵擾,使被害人心生畏怖,影響正常生活,更可能衍生為重大犯罪案件。台灣近年發生數起惡質跟蹤騷擾衍生成殘暴殺人案件,為有效防範及處罰跟騷行為,防止其危害他人身心安全,並使公權力適時介入、完整保護被害人,因此制訂跟蹤騷擾防制法。

過去司法實務的處理只是著重在「事後」對加害者的處罰,以往跟蹤騷擾事件發生時,檢警最常援引性騷擾防制三法、家庭暴力防治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處理,卻無法即時在「事前、事中」防止行為人實施加害行為,且性騷擾防治法需和「性或性別」相關,若騷擾者是陌生人則無法適用家暴法,反而使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且屢勸不聽者,可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條文中可看出,對於不斷跟蹤他人的處罰非常輕微,並且通常以勸導為主,經過多次勸導仍不聽從才會開罰。為了彌補過往法規的不足,催生跟蹤騷擾防制法的制訂,並已在民國111年6月施行正式上路。

跟蹤騷擾防制法將針對反覆持續的跟蹤騷擾入罪化,並且早期就讓警察機關介入調查、告誡,也就是要透過國家機制的提早介入,讓加害者知道不能逾越界線,可說是危險發生前的保護機制。並納入刑事保護令之規範,除了防止加害者再犯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能透過保護令的申請,讓被害人的心理增添一層安心感。

被害人、檢察官跟司法警察可以透過聲請保護令,讓法院核發保護令禁止跟蹤騷擾行為、要求遠離特定場所、完成治療處遇計畫,以及其他必要的防止措施,來保護被害人,降低跟蹤騷擾被害人的風險,讓民眾免於恐懼。本文就以下幾點分別說明,讓您一次看懂跟騷法的規定:

一、違反跟騷法的構成要件


(一)法條列舉8種跟騷行為
1. 監視跟蹤:監視、觀察、跟蹤特定對象行蹤。
2. 盯梢尾隨: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 威脅辱罵: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 通訊騷擾: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 不當追求: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 寄送文字影像: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 妨害名譽: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 冒用個資購物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二)需具備特定要件
 要注意的是,雖然跟騷行為所涵蓋的範圍看似很大,不過這些行為還必須符合幾個要件,才會構成跟騷行為,包括:

1.反覆或持續:這些行為是反覆發生,或具有持續性。

法條此部分的規定較為抽象,因每個人的遭遇及感受都不盡相同,在主觀感受上是否過度頻繁而具有持續性,恐怕每個被害人都會有不同的答案,沒辦法用一套公式就去適用每一個人的情況,但因為這這樣就需就個案情況去分別認定,較欠缺明確的判斷標準,所以實際標準仍有待未來實務見解去形成

2.違反意願:被害人並不希望行為人做這些行為。
3.與性或性別有關:像是為了追求、表達愛慕,如果是記者基於報導目的,而和性或性別無關的跟追,就還是回到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規範。但如果加害人另外跑去跟蹤騷擾被害人的家人時,即便對被害人家人的行為跟「性或性別無關」,也是跟騷法禁止的跟蹤騷擾行為。
4.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二、跟騷法是如何保護受害人


過去我們在新聞上經常看到有被愛慕追求者跟追、騷擾的情形,例如在上班地點、住家樓下周圍站哨,或是從上班、上課地點一路跟追回到住家等情形。

在沒有制定跟騷法以前,上述的情形可能會附帶一些騷擾行為而構成刑法上的恐嚇罪、強制罪,或者及時被害人報警了,警察機關也只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的規定,警察先勸阻,勸阻不聽者再加以裁罰。

但警察機關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之前,還要有「經勸阻不聽」的情形,通常警察一出現,行為人就先暫停跟追行為,但一旦警察離開,行為人又可以繼續跟追騷,讓被害人不堪其擾。尤其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只有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根本難以嚇阻此類行為的出現。



那麼現在跟騷法是如何保護被害人的安全呢?

(一)先報警

在被害人發現行為人有相關跟騷行為時,被害人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警察機關受理後應立即開始調查,若認為行為人確實有對被害人實施跟騷行為,警察單位應對行為人開立告誡書,告誡行為人不可再對被害人為跟蹤騷擾行為。

警察機關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所核發之書面告誡,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
三、告誡事由。
四、違反之法律效果。
五、救濟方式。
書面告誡之送達,行為人在場者,應即時行之。
第一項書面告誡之核發或不核發,應以書面通知被害人。
警察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為書面告誡之核發,不以被害人提出告訴為限。

(二)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若行為人經警察單位為告誡後二年內再犯,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由法院來命令行為人不可以再為跟蹤騷擾行為,或命令行為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或請法院禁止行為人查閱被害人的戶籍資料,以保護被害人。

如果行為人收了法院的保護令後,後續有違反保護令的情形,法院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又當行為人有更進一步的違反保護令時,警方可在第一時間將行為人依現行犯為逮捕,而後送到地檢署訊問時,檢察官若認為行為人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跟騷犯罪之虞,也可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讓行為人進監所去好好的去反省自己不尊重被害人的行為,以達保護被害人的目的。

(三)提出刑事告訴

另行為人持續有跟蹤騷擾行為時,被害人可以直接對行為人提出刑事告訴。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實施跟蹤騷擾行為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行為人是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跟蹤騷擾行為,處罰更會加重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但被害人需注意本罪是告訴乃論的犯罪,必須在知道有行為人為跟蹤騷擾行為後的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三、如何避免因向異性示好而涉法


跟騷法保護的是面臨瘋狂追求者的當事人,瘋狂追求者可能會一天連續打好幾通電話,對方沒接就繼續打;拼命傳訊息詢問行蹤和生活,對方已讀不回就繼續傳訊息,若被對方封鎖,可能還會辦另一個帳號繼續騷擾;或者在對方居家、工作場所附近等待,甚至尾隨對方回家等,讓當事人產生恐懼,甚至影響到日常生活。

合理的追求行為並不會違法,像是約心儀對象出去吃飯或看個電影,並不會因此違反跟騷法。但若追求行為太過分,譬如強迫對方和自己約會,反覆做出違反對方意願的行為,因而讓對方心生恐懼就有觸法可能。

結語:
跟騷法有限制在與性或性別有關,而性與性別是不明確的法律概念,且這屬於行為人內心動機的層面,並不容易從外觀就可以看出來,將導致被害人舉證困難,可能警察單位也難以執法,若因此錯過一開始的黃金時間,恐怕會讓受害人無法得到即時的保護。因此若有遇到相關的跟騷事件,請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利第一時間能夠保全自己的安全,並讓行為受到應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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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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