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訴訟流程每一階段都相當重要,直接影響到判決結果,專業刑事律師協助保障個人權益及獲取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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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流程

刑事案件訴訟流程,收到筆錄通知後該怎辦?
刑事案件訴訟流程,收到筆錄通知後該怎辦?
刑事訴訟流程可分為

一、偵查程序

偵查程序始於(發現犯罪),可能是被害人提出告訴、被告自首、由第三人告發,或其他情事偵查機關知有犯罪嫌疑,案件由檢察官指揮偵辦。


第一階段(警察局、偵查隊、調查局):

一般刑事案件中除了現行犯逮捕外,通常第一階段會先收到「警局通知書」,上面會載明人別身分、案由、到案說明時間、承辦人員及聯繫方式,若在載明時間未到案或未有正當理由請假,偵查機關便有可能會向檢察官核請拘票實施拘提到案,甚至可能會因此遭通緝。


第二階段(地方檢察署):

待(警局/調查)筆錄製作完成後,承辦人員會將案件所有資料隨卷移送至被告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由檢察官親自偵辦,這時候會收到「地檢署傳票」,與通知書相同,傳票會載明被傳喚人是以什麼身分被傳喚出庭(被告、告訴人、告發人、證人)等。

檢察官最終會對案件做出相關處分,像是(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緩起訴、不起訴),如果處分是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那就是檢察官認為犯罪事實明確將案件提起公訴,這時候就會進入到下一個流程由地方法院審理。


二、審判程序

案件被起訴後將進到法院進行審理,法官會依據調查證據的結果,再由檢辯雙方為辯論後,綜合判斷被告是否有罪,若有罪,應成立何種刑責及刑期。

刑事服務項目

書狀

書狀撰寫

陪偵

陪同偵訊

律見

律師接見

上訴
律師辯護

刑事案件Q&A

瞭解案情:客戶與律師進行初步諮詢,詳細了解案情、需求等。
建議方案:律師根據諮詢內容,提出可行的解決方案及預估費用。
簽約委任:客戶同意方案後,簽訂委託書,確定代理事項、費用等相關事宜。
資料補充:根據案件需求,補充相關證據資料,以利訴訟的進行。
律師辯護:由委任律師陪同出庭,進行訴訟相關事務。
刑事案件的每個環節都相當重要,若錯過最佳答辯時機,可能直接影響最後的判決結果,且若刑事案件判決結果有罪,將留下前科紀錄對日後生活可能會帶來困擾。

為了個人權益著想,建議遇到刑事案件還是找專業律師協助,擬定最佳的訴訟策略,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依刑事訟法第31條,在特定情況下會強制被告委請律師辯護,或由法官指定公設辯護人: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
只有民事訴訟才會此費用,基本上刑事訟訴不需要負擔裁判費,只需要負擔委任律師費及自行蒐證的相關費用。

收到警詢通知後,若沒有正當理由,沒有在規定時間至相關單位接受詢問,警察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持拘票強制將人拘提到案說明,若依舊找不到人將有可能會被通緝。

一開始警方訊問前就可以表明要請律師,等律師到後再開始訊問,若是訊問到一半也可以要求

停止訊問,直到律師到場後才可以再次開始訊問。

地檢署寄出傳票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也沒有事先請假的話,地檢署可能將對被告發佈通緝

開庭前律師會先與當事人討論案件擬定訴訟策略,指導當事人該如何回答檢察官所詢問的問題,律師也會在開庭時為當事人辯護,有律師在旁指導,能降低被告因為緊張說錯話,而導致對案件造成不利的影響。
開完偵查庭後,檢察官會根據證據資料、開庭陳述來判定被告是否有犯罪嫌疑,對被告作出起訴、不起訴、緩起訴處份,若檢察官認為案件有再調查的必要,也有可能再開第2次偵查庭。
如果告訴人不服檢察官對被告作出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可以在收到處分書後的10日內向原檢察官提出刑事聲請再議狀,並說明不符理由,若超過10日才聲請的話將會被駁回。

刑事案件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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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方案:律師根據諮詢內容,提出可行的解決方案及預估費用。
簽約委任:客戶同意方案後,簽訂委託書,確定代理事項、費用等相關事宜。
資料補充:根據案件需求,補充相關證據資料,以利訴訟的進行。
律師辯護:由委任律師陪同出庭,進行訴訟相關事務。
刑事案件的每個環節都相當重要,若錯過最佳答辯時機,可能直接影響最後的判決結果,且若刑事案件判決結果有罪,將留下前科紀錄對日後生活可能會帶來困擾。
為了個人權益著想,建議遇到刑事案件還是找專業律師協助,擬定最佳的訴訟策略,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依刑事訟法第31條,在特定情況下會強制被告委請律師辯護,或由法官指定公設辯護人: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
只有民事訴訟才會此費用,基本上刑事訟訴不需要負擔裁判費,只需要負擔委任律師費及自行蒐證的相關費用。

收到警詢通知後,若沒有正當理由,沒有在規定時間至相關單位接受詢問,警察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持拘票強制將人拘提到案說明,若依舊找不到人將有可能會被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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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檢署寄出傳票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也沒有事先請假的話,地檢署可能將對被告發佈通緝

開庭前律師會先與當事人討論案件擬定訴訟策略,指導當事人該如何回答檢察官所詢問的問題,律師也會在開庭時為當事人辯護,有律師在旁指導,能降低被告因為緊張說錯話,而導致對案件造成不利的影響。
開完偵查庭後,檢察官會根據證據資料、開庭陳述來判定被告是否有犯罪嫌疑,對被告作出起訴、不起訴、緩起訴處份,若檢察官認為案件有再調查的必要,也有可能再開第2次偵查庭。
如果告訴人不服檢察官對被告作出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可以在收到處分書後的10日內向原檢察官提出刑事聲請再議狀,並說明不符理由,若超過10日才聲請的話將會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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