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製化商品沒有七天鑑賞期的適用,所以不能退貨嗎?


相信對於經常網路購物的買家而言,這句話一點也不陌生


最近處理一件實際案例,甲在臉書粉絲專頁上看到賣家販售一枚翡翠綠手餅,非常喜歡,於是私訊該粉絲專頁,希望能將該手餅製作成手圍內徑56公釐的手鐲。該手餅可製作的手鐲內圈尺寸在54至57公釐間,厚度為13公釐,雙方於網路上約定好尺寸及價金後,甲隨即將款項轉帳給店家。


誰知道當甲開心取貨打開商品後,才發現手鐲的尺寸並不是當初約定好的尺寸,因此根本無法戴上。甲雖然立即告知店家,店家卻回應『客製化商品不退款、不換貨』,雙方屢次溝通,店家卻不斷以消保法、民法承攬契約等等來搪塞,甲只好委託我們代為處理。

什麼是客製化

那什麼是客製化?

依照消保法第19條的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再來看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的立法說明

「客製化給付」:

1.依消費者提供之照片製作
2.依消費者指示刻製之印章
3.依消費者身形特別縫製之服裝等等商品(服務)
因此客製化商品確實排除可排除所謂「七天鑑賞期」的適用,也就是消費者不能依消保法第19條在收到商品的七天內主張解約。
4.但若消費者僅就店家提供的商品特定顏色、規格加以選擇或指定者,並未另外提出消費者的特殊需求,則應屬於「訂製商品」,仍有消保法第19條所定7天鑑賞期之適用。

回到這個案例,我們經過評估後,先以存證信函告知解約,並限期店家應返還款項。在店家收到存證信函後,隨即來電與我們溝通協商,最後僅透過一週的時間就順利讓店家退回全部款項。


本文結語:

客製化商品沒有消保法七天鑑賞期的適用,但訂製商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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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 lawyer
王文宏律師

擅長  
民事 / 刑事 / 家事訴訟  
智慧財產案件 / 非訟事件 
不動產訴訟相關爭議
每年經手上百件案例,成功為當事人爭取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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