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卡奴,獲得嶄新人生,債務協商、整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那些關於卡債還款,你該知道的事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積欠卡債無法償還的人,就是俗稱的「卡奴」為了幫助這些卡奴,立法院特別在民國96制定公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消債條例),使這些卡奴,得按情形之不同,選擇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行債務清理程序(清算)。

而不論選擇的方式為何,都需要先進行「前置協商程序或債務清理調解」。

一、適用消債條例的限制


(一)難道有了消債條例,就可以欠錢不還?
不是的,法院會依據案件情形(債務人陳報的資產、負債及變動狀況)查核是否準予,並非所有卡債都會因為消債條例的頒布,而當然消滅。

(二)消債條例適用對象的限制
1.五年以上沒有從事營業活動的債務人。
2.有從事營業活動,但五年內平均月營業額在二十萬以下。
(三)欠款額度的限制  
如果聲請更生,則須符合無擔保或無優先債務總額無超過新台幣一千兩百萬元。

(四)消債條例適用的債務種類
包含無擔保或無優先債務,而非以債務發生是因為消費行為而致為限。

前置協商程序

二、前置協商程序


此程序,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必要程序。

(一)協商流程:
1.債務人將聲請資料,寄給最大債權銀行(總行或各地分行均可)。
2.最大債權銀行會統籌所有金融機構(不含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務人)。
3.最大債權銀行與債務人約定協商還款金額後,雙方簽訂協議書,由聲請人匯款給最大債權銀行,並由其分配給各家債權銀行。

(二)聲請前提:
1.未曾參與過前置協商或曾參與銀行公會協商機制且協商未成立。
2.五年內未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營業額平均每月二十萬元以下之自然人。
3.積欠之債務須為金融機構之債務。為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契約、現金卡契約。
4.對金融機構之債務按期還款有困難的人。

(三)前置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通過後,債務人除了可依前項聲請協商外,亦可選擇向其居、住所第之「法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1.協商或調解只須擇一即可。
2.法院的調解立場公正中立,程序審理也較快, 若調解不成,債務人亦可依法在調解不成立的20天內起,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3.無須另外繳納聲請規費,故建議以向法院聲請調解為優先。

三、更生程序


由債務人提出一個「最長六年、至少每三個月還款一次」的債務人清償計畫,此計畫經法定程序由法院認可後,債務人只要依照方案履約完畢,除了不免責債權外,就當然免除其他債務(當然免責),在更生過程中,債務人所從事之職業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一)要件:
1.須有更生原因。
2.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的原因時,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超過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
             
(二)注意事項:
1.管轄法院:向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法院聲請。
■如果住所地的法院不能聲請,就要在債務人主要財產的地方法院來聲請。

2.繳交費用:
(1)聲請費:1000元---如果沒有繳納,法院會駁回更生聲請喔!切莫大意。
(2)郵務費:這個金額會根據債權銀行述的不同而有差異。

3.聲請人:必須是債務人才可以聲請。

4.聲請時期:
(1)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2)宣告破產前聲請。

5.協商前置: 債務人要聲請更生必須先經過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立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

6,聲請書件:
債務人要提出以下文件
1.更生聲請狀
2.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3.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三)適合更生的人:  
有能力或想要定期還款的人、具備特殊職業,或想保住不動產之人。聲請更生原則上生活不會受限,僅在法院認定為了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時,才會在全部履行完畢前,限制債務人的生活。


四、清算程序


將債務人的財產「全部」拿出來變現,由法院或管理人分配給全體債權人。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裁定免責後,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

■注意:
1.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人對其餘債務仍然要負清償責任。
2.債務人最後還要聲請並經法院裁定復權後,才能回復因開始清算而喪失的公、私權利或資格。

(一)要件:
1.須有清算原因存在。
2.須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的原因時,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超過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

(二)注意事項:
1.管轄法院:
向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法院聲請。
★備註:如果住所地的法院不能聲請,就要在債務人主要財產的地方法院來聲請。

2.繳交費用:
(1)聲請費:1000元---如果沒有繳納,法院會駁回更生聲請喔!切莫大意。
(2)郵務費:這個金額會根據債權銀行述的不同而有差異。

3.聲請人:必須是債務人才可以聲請。

4.聲請時期:
(1)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2)宣告破產前聲請。

5.協商前置: 
債務人要聲請更生必須先經過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立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

6.聲請書件:
債務人要提出以下文件
1.清算聲請狀
2.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3.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三)適合清算的人:  

不想採定期還款,或沒有清算不免責事由之人,或債務總額超過新台幣1,200萬元以上。向法院聲請清算後,其生活不得逾一般人通常之程度,且法院可以再進一步限制。  另外債務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地(也不得出境)。  職業上也有限制,債務人不得擔任律師、會計師、公益彩券之經銷商、農漁會會員、幼稚園負責人、保險業務員、不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股票等等,必須等到法院裁定復權時,才能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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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聲請更生或清算後,扣薪會停止嗎?
A:會,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妻算程序後,所有無擔保債權人所進行的強制執行程序都會停止,扣薪則屬其一。
      注意:也可在提出更生或清算聲請狀時,同時向法院聲請保全處分,凍結一切強制執行的進行。

Q:那些債權屬於不免責的權利?

A:須區分為清算程序、更生程序而有差異。
在更生程序: 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因故意侵權行為所負損害賠償債務、法定扶養費用,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並不免責。

在清算程序之不免責債權有:
1、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
2、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
3、稅捐債務,
4、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費用,
5、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債務人對該債權清償額未達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之債務,
6、由國庫墊付之費用。

很多債務人為了想要恢復信用、有機會重生,便找機構做債務整合,但很多不良機構,利用他們急迫的心態,謀取暴利,明明是要計劃還錢,卻需要借更多的錢去處理債務,在此呼籲大家,要消債,一定尋求合法、正當、了解程序的
專業人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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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 lawyer
王文宏律師

擅長  
民事 / 刑事 / 家事訴訟  
智慧財產案件 / 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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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經手上百件案例,成功為當事人爭取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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