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寫遺囑才會有效?律師教你立遺囑注意事項

律師教你訂立有效的遺囑,應注意哪些事項?

  「善終」是剛興起的議題,面對死亡時大家不免擔心,是否還有什麼尚未交代或託付的,所以很多人會選擇預立「遺囑」,但究竟遺囑該怎麼立,才具備法定效力呢?

首先有幾個觀念要釐清

一、誰可以立定遺囑?

只要年滿16歲,且未被監護宣告的自然人就可以立定有效的遺囑。

二、遺囑的型態


參考民法第1189條


(一)自書遺囑

1.親自書寫遺囑全文

2.寫上立遺囑當天年、月、日

3.遺囑人親筆簽名

4.如有增減、塗改必須在增減及塗改處所簽名


● 自書遺囑不需有見證人或公證人即具有法律效力。

● 更保險可至各地方法院辦理遺屬公證,最間單常見的方式。


參考民法第1190條

(二)公證遺囑

1.遺囑人需指定2位以上見證人

2.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

3.公證人進行筆記→宣讀→講解

4.經遺囑人確認後,寫上當天年、月、日

5.公證人、見證人、遺囑人均在文件上簽名


● 公證遺囑程序較多,但日後爭議最少。

● 如果遺囑人不能簽名,公證人要記明事由,讓遺囑人按指印取代。


參考民法第1191條

(三)密封遺囑

1.遺囑人親自或委託他人繕寫遺囑,親自在遺囑上簽名

2.將遺囑密封,並在封口處簽名

3.遺囑人需指定2位以上見證人

4.遺囑人向公證人表明「這是我的遺囑」

5.公證人記明提出年、月、日及事實

6.公證人、見證人、遺囑人均在文件上簽名


● 密封遺囑適合死前不希望公開遺囑內的遺囑人

● 如遺囑是委託他人完成,得向公證人告知繕寫人姓名、住所,由公證人記明其上。


參考民法第1192條

(四)代筆遺囑

1.需指定3位以上見證人

2.由遺囑人口述內容

3.由其中一位見證人進行筆記→宣讀→講解

4.經遺囑人確認,記明當天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

5.讓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如遺囑人不能簽名可按指印取代


● 代筆遺囑合適不便書寫或不識字的遺囑人。

● 實務上放寬「筆記→宣讀→講解」無須同一見證人,可由其他見證人相互分工完成。


參考民法第1194條

(五)口授遺囑

1.需指定2位人以上見證人

2.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

3.由其中一位見證人進行筆記,並記明當天年、月、日

4.全體見證人在遺囑上簽名

5.以錄音方式,由遺囑人口述姓名、年、月、日、遺囑內容,而見證人口述其姓名及確認遺囑內容,當場密封錄音帶

6.後並記明年、月、日

7.全體見證人均需在錄音帶封縫處同行簽名。


● 口授遺囑僅限於遺囑人生命垂危或有特殊情況,無法依前面4種方式作成時使用。

● 如果之後生命穩定且可依一般方式作成遺囑,則口授遺囑將於三個月內失效。

● 口述遺囑必須由其中一位見證人或利害關係人經由『親屬會議』來認定遺囑真實性,若未經認定程序口授遺囑不生效力,但如果對親屬會議認定有異議,可向法院請求判定。




參考民法第1195條、1196條、1197條

三、製作遺囑應行注意事項

(一)各類遺囑的共通要件,未遵守遺囑即為無效

1.要「簽名」的不可用印章代替

2.遺囑人須「口述」遺囑內容的,不能以其他方式取代(例如手語、書面)

3.所謂「筆記」的方式,不限於書寫,電腦打字亦可(自書遺囑必須親自用筆書寫)


(二)其他注意事項

1.可禁止繼承人為分割特定或全部遺產,遺囑禁止分割效力最長十年為限,禁止期限過後,繼承人即可請求分割,以發揮物之經濟效用。


2.可對繼承人的繼承權表示喪失,只要遺囑人記明繼承人對其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不只積極作為,包含消極不作為,例如:臥病在床,從未探視等。


3.可對非婚生子女為認領(須具有真正血緣關係),子女將有繼承權


4.可對一定的遺產遺贈予繼承人以外第三人,包含遺產所有權移轉、使用、收益,例如:房子所有權或居住使用權遺贈予外傭等。


5.可指定遺囑執行人,確保遺囑內容實現而負責執行遺囑內容之人,建議寫明指定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以資確定。


6.遺囑侵害繼承人特留分,法律保障一個比例,讓繼承者可以拿到最低該拿的遺產,避免遺產分配不公。

例如:遺囑人有一雙兒女,將僅有價值為2000萬元房子分給兒子,然依法律規定兒女應繼分為均分,而女兒又有應繼分1/2的特留分,女兒現未分得半文,就是侵害特留分。


★備註:

遺囑就遺產使用收益未定返還期限,不能依遺贈之性質定其期限,就以受遺贈人死亡為期限。

例如:甲提供房屋無償借乙使用,乙將該房屋出租以賺取租金,若甲沒有規定乙可以使用到何時,則乙只能使用到甲死亡時。

乙不能以甲未請求返還而主張該房屋為甲給乙之遺贈。

四、確保遺囑人製作時真意,以下之人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


1.未成年
2.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
3.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受遺贈人或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5.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注意:倘遺囑見證人不具適格,將使遺囑因未具法定方式而無效!

參考民法第1198條

五、公證遺囑及密封遺囑都要公證人,為避免利害衝突,尚須注意以下事項:


(一)見證人與公證人不得為同一人
(二)見證人不得是公證人關係密切之人。例如: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所以在委託公證人找見證人時,需注意見證人與公證人間之關係。

以上提醒許多事項是務必要注意的,建議若有立遺囑的需求時,請洽詢專業律師協助處理,否則等到被繼承人過失後,才發現立遺囑當時不小心欠缺哪一個法定要件,但人已經不在了,很可能會因遺囑無效,導致繼承人之間產生大量的法律問題及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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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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