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到底要繼承遺產,還是要拋棄繼承呢?


在正式進入主題之前,先給大家兩個基本觀念

1.繼承權出現的時機點:被繼承人「死亡」的那一瞬間

為甚麼要特別強調繼承的時間點呢?

因為只有在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才能「拋棄繼承」。

簡單來說,在沒拿到權利前的拋棄都是「無效的」(總不可能拋棄一個自己還沒有拿到的東西吧!!!)

2.誰有資格繼承:民法第1138條有規定



◆法條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注意:被繼承人不論有無子女或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的部分在法律上都是萬年不動,除非被繼承人沒配偶或者喪偶!

一、有繼承資格就一定要繼承嗎?


當然有所選擇,需要「知道自己為繼承人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辦理,如果逾時則無法拋棄繼承資格。

二、有繼承資格,繼承一定好嗎?


通常一般人會認為【遺產>債務=繼承;遺產<債務=拋棄】,然而這樣看似合情合理,但可能做得出決定不是最正確的喔,可參考下列實例,幫助你更了解。

【實例分享】
A男聽信親友告知父親在外負債累累,怕需幫父親扛債,因而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卻在拋棄繼承後,發現父親尚有價值千萬的不動產,且扣除債務後仍有遺產可以繼承,但兒子已無法行使繼承權。

★備註:因此我們可以知道,在辦理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最關鍵的重點就在於「精準地知道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 。

若實在是覺得太複雜,自己處理又怕有疏漏,
歡迎來電或加入line做諮詢,避免做出無法挽回的結果喔!

三、如果實在是不知道債務、遺產到底哪個多時,該怎麼辦?


此時可以選擇「繼承」,因為在民國98年之後,民法修正繼承的方式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也就是說「繼承人只在繼承到的財產範圍內負擔債務清償的義務」。

例如:被繼承人負債300萬,但遺產僅有120萬,此時僅需就遺產最大值償還,也就是只要清償120萬即可,剩下的180萬與繼承人無關。

◎注意:要滿足「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前提是,在「知道自己是繼承人時」的三個月內(90日)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且須無刻意隱匿或虛偽陳報被繼承人財產,才有免責的適用,否則即須拿出自身的財產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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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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