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被性騷擾了,但對方不承認,到底是誰說的算?


  人跟人來往時,有些人免不了會不自主地有一些肢體接觸,比如以手搭對方肩膀、拍打背部或拉拉小手,但只要對他人實施的行為符合以下的要件,就算加害人辯稱是為了關心受害者,亦也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怎樣才算性騷擾

Q1 : 怎樣才算性騷擾 ?

先提供一個判決意旨參考:
「按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所規定之「性騷擾」,係指帶有性暗示之動作,具有調戲之含意,讓人有不舒服之感覺,行為人具有性暗示而調戲被害人之意,以滿足調戲對方之目的,屬性騷擾之犯意。」
(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6736號判決意旨參照)
看上述這個判決,我們可以知道,是否構成性騷擾的重要因素,是「被害人的感覺。」
遇到性騷擾該怎麼辦
Q2 : 遇到性騷擾該怎麼辦 ?
本文認為此時應注意的是「舉證責任」

是的,回憶起自己過往不舒服的經歷,確實讓人難受。

但不代表因為說難受就可以不用負擔「任何」舉證責任。就算不用完全證明到有構成性騷擾,但至少要證明對方有確實的客觀行為。

如果單純的用言語指控有犯罪,而沒有其他輔助證據,這樣對犯罪嫌疑人不也是很不公平。因為要被害人證明自己受害雖然需要鼓起非常大的勇氣,舉證也有些困難;但要被「指」為犯罪的人要證明自己的清白,其實是更困難的一件事。
LINE諮詢
huang lawyer
王文宏律師

擅長  
民事 / 刑事 / 家事訴訟  
智慧財產案件 / 非訟事件 
不動產訴訟相關爭議
每年經手上百件案例,成功為當事人爭取最佳利益。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