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事者有哪些刑責?被車撞的受害人可以求償哪些項目?


  車禍案件中,最常發生的法律責任有那些,遇到時又該怎麼處理呢?例如:甲開車超速闖紅燈,違反交通法規撞傷人,則針對撞傷人的部分,會有「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而違規超速闖紅燈的部分,則屬於「行政責任」。

法律上甲需負擔的責任為「過失傷害罪」的刑罰,處以有期徒刑、拘役;民事責任為須負擔被害人身體、財產以及精神上的損失;而行政責任則會依其所違反之情形,被處以行政罰,例如吊銷駕照或罰鍰。

很多人會將這些責任相互混淆,比如說認為超速闖紅燈就一定負擔百分百責任,或者是以為提告了刑事告訴,就可以獲得金錢上的賠償。但其實這些責任都是不同的,本文主要以肇事者的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分別討論:

一、刑事責任


如果肇事者有不當的過失駕駛或其他行為,造成被害人受傷或死亡時,肇事者將構成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的刑事責任。

因為過失傷害屬於告訴乃論,若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雙方「和解」,告訴人(即受傷者)可撤回刑事告訴;但若是過失致死,屬於非告訴乃論罪,雖然可以與受害者之家屬和解,但檢察官認定被告有過失時,依法仍須起訴,法院也須依法判決。

面對親人過世,家屬通常氣憤難平,也難與被告達成和解,此時若由第三方,像是調解委員、律師或者法官,居中協調,和解的可能性就會比較大,和解後,法官往往會給予被告緩刑的機會,否則很容易因此入獄。

參考法條

◆過失傷害→刑法§284:「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過失致死→刑法§276:「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法規已經沒有因執行業務過失導致他人死亡而加重刑責的規定囉。

■加害人需要有責任能力,亦即即已年滿14歲且精神狀態正常之人、行為時具故意或過失,及行為及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告訴乃論係指在某些刑事案件中,必須要有被害者提出訴訟,國家才會開始追究被告的罪責;且對於已經起訴之案件,法院必須加以審判。(即受傷的人需要向檢警機構提出告訴,檢警機構才會開始偵辦);非告訴乃論則是犯罪行為不須經過被害人或有告訴權利之人提起告訴,只要檢警機關知悉有犯罪行為時,即應該主動追查,且不會因為雙方和解或被害人撤告就停止偵辦。

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




二、民事責任


因為肇事者的行為,導致被害人受傷或者死亡,所以不論有無在刑事庭達成和解,民事上只要被害人對肇事者請求(若被害人死亡,則由被害人家屬對肇事者請求),法院就會參照雙方間的過失責任比例為依據而判決。

那麼,提告民事,有哪些項目可以請求? 又該提出哪些資料呢?

(一)醫療費用:所需資料:醫生開立的診斷證明,以及相關就診紀錄的收據。若被害人就醫後過世,其繼承人得依繼承關係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備註:若傷勢較嚴重,需要休養一段時間無法工作,建議請醫生載明在診斷證明上,讓自己請求的立場,更加客觀有依據。

(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賠償:所需資料:醫生開立的診斷證明。

★備註:依照實務見解,勞動能力的減損是依被害人個人情形具體認定其勞動能力受侵害所生的損害賠償,不採客觀化的認定基準。其金額應就被害人受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不能以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準。(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

但在個案認定上,也會將下列因素列入考量:
1.侵害程度:由醫療中心或大型醫院鑑定,以百分比之方式作成。
2.職業:依照實務見解,公務人員或一般勞工有固定職業、薪資認定上不會有問題;無職業或失業者必須依其年齡教育程度、健康狀態個人意願、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一切情況而定之。職業上升遷晉級最高法院採嚴格認定(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750號判決)。
3.收入:最高法院強調不能僅以一時一地的工作為標準,平均收入可作為參考但不能作為計算標準。自營商做生意的得以所得稅申報額作為計算標準。
4.年齡:以法定退休年齡可作為判斷基準,但不能認為退休後就一定喪失勞動能力損害。無法定退休年齡的行業,則以其職業酌定其勞動年齡。未成年人可請求應斟酌其年齡、資質、性格及家庭情況等作認定。無值業者,因傷害而成為植物人亦得請求勞動能力喪失的損害賠償,可以最低其本工資標準計算。家庭主婦則比照僱用女傭所應支付報酬而為量定。

(三)生活上所需費用之增加:例如聘用看護、來往醫院的計程車費用。
看護費如係由家人看護,仍可請求。期間原則上以住院時為主。行情約在新台幣2000-3000元左右。

(四)薪資損失或停業損失:所需資料:公司開立的薪資單或者薪資條載明休息天數與日期,以及醫生開立之診斷證明說明有休息之必要。例如:因為受傷請假而未上班導致被扣薪及被扣全勤獎金。

(五)對第三人之扶養費(限於被害人過世時):直系血親相互間、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兄弟姊妹相互間、家長家屬相互間及夫妻間。

(六)精神慰撫金:法院依法審酌被害人地位、家況及加害人之地位作為賠償之酌定,但若有相關精神科、心理諮商科之就診紀錄,亦可提供給法院為判決之依據。若被害人過世時,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也可請求慰撫金。
■精神相關的就診須是因為此次事件導致發病,或病情加重,而此部分仍須由醫生開立證明。

(七)喪葬費用:被害人過世時,得依法請求

(八)車輛毀損時,被害人可依法請求回復原狀,或直接請求金錢賠償。★備註:要注意車輛毀損計算時,需考量車體「折舊」之問題。

■民事賠償的請求權的請求權時效,是從「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兩年。

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在於提出訴訟的一方。

車禍案件雙方過失責任比例,法官採用的依據有警察局之初判表、車禍肇事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或者法官根據雙方提出的資料自為比例判定。因此就算前兩著的結果都不如所想,還是有機會在民事訴訟程序時透過書狀系統性地提出證據,影響法院心證。

警察局只會受理刑事案件,不會受理民事案件,因此千萬別以為提出刑事告訴,就會或的金錢上的賠償,要記住,刑事訴訟只是針對加害人的行為給予刑事處罰,就算最後結果是加害人的刑責可以被易科罰金,該筆款項也會屬於司法機關,而非給被害人的賠償。


★民事訴訟程序較為繁瑣,而且原告方的舉證責任相當沉重,如法諺所雲「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若沒有將證明文件、主張法條整理清楚,會很容易喪失本來可以請求的權利,因此若對於車禍事件有任何疑問,務必委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並可點擊來電或訊息詢問。



參考法條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民法§184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喪葬費用→民法第192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人扶養費之請求→民法第192條第2項「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精神慰撫金→民法第194:「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勞動力減損→民法§193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車輛毀損時回復原狀→民法§213「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回復原狀。」;214:「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215:「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時效→民法§197:「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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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宏律師

擅長  
民事 / 刑事 / 家事訴訟  
智慧財產案件 / 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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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經手上百件案例,成功為當事人爭取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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