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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竊盜 - 因一時貪念拿取超商外放置高粱,原一審有罪判決,後委任本所律師二審改判無罪!+ 查看更多
【刑事】- 竊盜 - 因一時貪念拿取超商外放置高粱,原一審有罪判決,後委任本所律師二審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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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2-01 10:47
當事人於民國111年6月時許,經過超商門口發現有兩箱放置超商外之金門58度高粱,因一時貪念所致,當事人趁店員不注意之時順手竊取,得手後旋即離開時遭店員發現上前追趕,後續並報警處裡,原一審有罪判決確定,後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於二審委請本所王文宏律師來進行辯護,最終在本所積極主張有利證據之下進行答辯下,於二審階段改判無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