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最新版】租屋糾紛常見法律問題
【2026 最新版】租屋糾紛常見法律問題
在台灣租屋市場,隨著租屋需求增加,「房東與房客之間的爭議」也日益常見。無論是租金調漲、租約期限內收回房屋、定金與押金如何處理,還是合約上的權利義務不夠清楚,都可能引發法律糾紛與金錢損失。
根據統計,全台每年有大量租賃法律爭議產生,而且不少糾紛的成因是「雙方沒搞清楚法律規定、合約約定不明」。
本篇從租屋法律實務與民法核心規定出發,一次解答房東與租客最常問的三個租屋問題,並提供清楚的法律依據與可行做法,幫助你在租屋合約與糾紛處理上不再迷惘。
一、租約尚未到期,房東可以漲價嗎?
一、租約尚未到期,房東可以漲價嗎?
要以房東與房客是否有約定租期區分為以下兩種性質。
(一)定期租約
如果房東與房客有訂立一定期限的定期租約,而且會約定固定的租金數額,房東若在租約有效的期間內想調漲租金,等於是違反租約的租金約定,則除非經房客同意,否則在租期屆滿前,房東是不能單方面突然調整租金的。
如果房東與房客有訂立一定期限的定期租約,而且會約定固定的租金數額,房東若在租約有效的期間內想調漲租金,等於是違反租約的租金約定,則除非經房客同意,否則在租期屆滿前,房東是不能單方面突然調整租金的。
參考法條
民法第450條第1項:「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二)不定期租約
參考法條
(二)不定期租約
參考法條
民法第450條第2項、土地法第100條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1.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2.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3.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4.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5.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6.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不定期租約是指在租約到期後,房東與房客雖沒有再簽定新約,但雙方仍維持出租與繳納租金等行為。此時雖然原來的租約已經到期了,但其實房東仍然不能任意終止租約及調漲租金,且需在符合土地法第100條所定的任一情形下,才能夠將房子收回,否則仍須與房客溝通,另外合意調整租金才行。
2.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3.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4.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5.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6.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不定期租約是指在租約到期後,房東與房客雖沒有再簽定新約,但雙方仍維持出租與繳納租金等行為。此時雖然原來的租約已經到期了,但其實房東仍然不能任意終止租約及調漲租金,且需在符合土地法第100條所定的任一情形下,才能夠將房子收回,否則仍須與房客溝通,另外合意調整租金才行。
二、與我簽約的人是否具有出租房屋的權利?
二、與我簽約的人是否具有出租房屋的權利?
可以請對方出示房屋權狀及身證件。若沒有權狀,也可請對方提供「最近一年的房屋稅單」,確認稅單上的納稅義務人與簽約者為同一人。
如果對方表示自己是「二房東」,則需請對方出示大房東「同意轉租」的書面文件,因為制式的租約大多是禁止房客當二房東,若二房東是違法轉租,大房東依照租約是有權利終止與該二房東的租約,進而就很可能會影響我們房客的權利;當二房東說,是大房東委託他處理的,則需要問清楚二房東與大房東的關係,並請二房東出示委託書,或者要求大房東親自來簽約,以免遇到詐騙出租,造成財物損失。
三、定金付了,但有一方反悔不租,定金可以拿回來或要求賠償嗎?
三、定金付了,但有一方反悔不租,定金可以拿回來或要求賠償嗎?
依照民法第249條規定,如果因為房客的原因(例如:工作地點突然改變、離開五分鐘就後悔等等)違約不能履行時,不得請求返還定金;若是可歸責於房東之事由突然反悔不租了,那麼房東應加倍返還其所收受之定金(例如收2,000元定金,返還房客4,000元)。
(一)給付定金則推定契約成立
訂金通常是作為「契約履行前之承諾」,在看屋後簽約前,房客表示願意承租,房東也表示願意出租,此時房客預先付給房東一定數量之金額,可以證明擔保雙方都會履行租約。
參考法條
民法第248條規定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人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二)違約的效果
1.如果因為房客自己的原因,導致不能履行租約時,房東可以沒收定金,房客不能請求返還定金。
2.如果因為房東自己的原因,導致不能履行租約時,房東應加倍返還給房客。
3.如果因為非可歸擇於雙方,例如因為天災導致房屋毀損、滅失時,導致不能履行租約時,房東應將原定金返還給房客。
2.如果因為房東自己的原因,導致不能履行租約時,房東應加倍返還給房客。
3.如果因為非可歸擇於雙方,例如因為天災導致房屋毀損、滅失時,導致不能履行租約時,房東應將原定金返還給房客。
參考法條
民法第249條規定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四、實務處理與行動建議
遇到租屋糾紛前應先做這3件事:
1.保存客觀證據(合約、聊天記錄、收據)。
1.保存客觀證據(合約、聊天記錄、收據)。
2.確定租約性質(定期或不定期)。
3.確認雙方在此租約上的權利與義務約定。
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可考慮送達律師函要求履行或賠償、透過民事訴訟請求權利保障。因此如果你現在面臨:房東單方面調漲租金、定金未退、押金被不當扣留、房東拒絕修繕或違反租約條款,建議立即諮詢專精租屋法律案件的律師協助處理。本所專業律師可以幫你解析租約是否合法與合約風險、審查房東/房客是否違法或違約、擬定法律策略提出律師函或民事訴訟、協助你談判和解或訴訟求償,現在就請點擊網頁上LINE加入好友或直接來電事務所安排法律評估與行動策略,不要讓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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