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侵害配偶權怎麼辦?4大被告流程與免賠案例分享,學會保障權益

被告侵害配偶權研究案例示意圖
雖然通姦罪已除罪化,不需負起刑事責任,但侵害配偶權者依然需負起民事責任,賠償相當之金額。配偶權是什麼,若不小心被告侵害配偶權怎麼辦?本篇文章將會詳細說明構成侵害配偶權之條件、被告侵害配偶權後會進入的法律流程、侵害配偶權蒐證如何進行以及侵害配偶權免賠關鍵證據,保障自己的權益。


侵害配偶權是什麼?4大法律認定侵害配偶權要件

參照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夫妻雙方應為了和諧、圓滿的婚姻生活互相尊重並履行忠誠原則,若其中一方違反了其與配偶相關的權利和義務,例如,一方在婚姻關係中發生外遇行為,無論是精神上還是肉體關係,這樣的行為可能破壞了夫妻間應有的忠誠義務,因而被視為侵害配偶權。在許多司法案例中,法院通常會根據民法第184條關於侵權行為以及第195條的相關規定來審理此類侵害配偶權的案件。

法院在認定侵害配偶權時,會從提供的證據中判斷被告人是否有做出破壞他人圓滿婚姻生活的行為。可能會被判定侵害配偶權的情況包含以下4種:

侵害配偶權要件1:重婚

正處於婚姻關係,但又與他人立下婚姻契約,而有結婚證書、喜帖或另一張已婚身分證。例如在台灣已結婚成家,但在其他國家卻另組家庭,則會觸犯民法第985條規定,與他人婚姻關係也會被判定無效。

侵害配偶權要件2:肉體出軌

與配偶以外之他人發生合意性行為,也會被認定侵害配偶權,若對方有提出照片、影片或親眼看到,都可做為有力的證據。

侵害配偶權要件3:精神出軌

超過正常人際交往範圍的訊息和言語,都是一種精神出軌,並有可能侵害配偶權。例如提到性行為的訊息紀錄、鹹濕的親密訊息、告白和約會等對話內容。

侵害配偶權要件4:曖昧舉動或語言

未表明雙方情感關係的曖昧舉動或言語,例如配偶與他人牽手、親吻、擁抱和進出汽車旅館的照片或影片等,也會被認定有侵害配偶權的嫌疑。

被告侵害配偶權應採取什麼行動保護自己?被告法律流程說明

被告侵害配偶權後,法院會先請原告和被告進入調解階段,若雙方調解成功則訴訟失效,但若沒有進入調解或調解失敗,則會進入下一階段的訴訟程序,法院會根據案情嚴重程度,請雙方當事人提交相關證據,通常民事訴訟程序會耗時6個月以上之久。下方簡單將法律流程進行條列式整理:

  1. 收到法院寄來的傳票
  2. 調解
  3. 調解失敗進入訴訟
  4. 開始進行訴訟程序


侵害配偶權是否成立與證據的明確程度和法官的認定標準有關,判決成立後會需要賠償原告相當之金額,若對訴訟結果不滿意,也可再提出上訴。若不小心被告侵害配偶權,建議先不要回應,因為語言用字和行為都有可能在對方的誘導下,變成對自己不利的證據,可以先向專業的家事律師諮詢並請求協助,其中若還牽涉到有無懷孕和私生子等其他較複雜的權益,未來還有可能留下紀錄,因此不得不謹慎對待。

侵害配偶權蒐證範圍有哪些?構成侵害配偶權的證據內容

侵害配偶權蒐集證據示意圖

對方提出侵害配偶權時,需要蒐集能夠證明配偶與第三者存在超過普通人際交往範圍的事由,包含物證和人證等,都可當作侵害配偶權的證據。下方列出侵害配偶權常見的證據清單:

  • 社群媒體發文和留言
  • 知悉外遇情況的證人
  • 親暱互稱對話Line訊息記錄
  • 親密對話錄音、自拍私密影片
  • 進出汽車旅館、對方私人住宅
  • 信用卡消費紀錄,如汽車旅館的旅費等
  • 公眾場合約會的親密行為,如擁抱、牽手、摟腰的照片

或其他足以認為兩個人的關係已經超出一般朋友界線的證明。

若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配偶與第三者存在超過一般人際交往的情感關係,則訴訟有可能會被法院駁回;此外,取得證據的過程中,原告有可能會以違反法律的方式蒐集證據,其證據將不會被採用,被告侵害配偶權的可能性就會降低。

Line訊息侵害配偶權可以提告嗎?視證據的有力程度判斷

雖然Line訊息可以當作侵害配偶權的證據,但文字沒有情緒,或許會因為個人說話習慣或用字遣詞不當而被誤會;此外,在法律上也沒有任何規定能明確判定Line訊息的用字是否有破壞他人婚姻的可能性。

例如:蘇蘇習慣叫朋友同事等熟悉之人『寶貝』,平時在謝謝他人或再見時也會用『愛你喔』、『我會想你』等語來表達,若因此而遭受誤會時,可以傳喚相關證人來證實這些一般所認定之曖昧用語為蘇蘇個人習慣,並無逾越朋友關係之意思。

侵害配偶權免賠情況有哪些?實際案例分享

侵害配偶權免賠案例1:涉及商業利益

張林夫妻與另外一名男子小陳三人一起拍攝性愛影片謀利,但張先生卻在林小姐離婚後,用性愛影片對林小姐與小陳提告侵害配偶權,要求民事賠償100萬。

依據林小姐提之對話紀錄及匯款交易明細,此影片為三人合議之下才進行拍攝,張先生不但事前就知情,甚至參與其中拍攝,共分影片帶來之利益,最後在律師積極辯護及有力的主張下,當事人成功獲得免賠之判決結果。

侵害配偶權免賠案例2:Line訊息無親暱言語

本案林小姐與張先生結婚5年,張先生因長年酗酒,一回家就對林小姐謾罵動手,林小姐不堪其擾,只好向朋友許先生傾訴,紓解內心壓力,有次張先生發現兩人一起外出遊玩並過夜,便以此作為證據,提請侵害配偶權告訴,要求民事賠償。

雖然林小姐有與許先生共同出遊之事實,但並無證據兩人同房,也未有兩人親密舉動之照片,依據張生生提供之林小姐與張先生的對話紀錄,張先生確實多次對林小姐多次表白,但林小姐都回覆『希望只是好朋友』、『當你朋友很開心』、『維持現在關係也很好』等語,很明顯林小姐並無想與許先生發展更進一步關係,僅將對方當成談心好友,最後法官判定證據不足,林小姐獲得免賠之判決結果。

上述案例皆為真實案件改編,由此可知,侵害配偶權在某些情境下也有可能不成立,並且無須賠償原告。因為配偶權並沒有任何明確的定義,所以法官通常會根據案情的嚴重性和邏輯合理性來進行判定。若不小心被告侵害配偶權,建議盡早尋求專業家事律師的協助,律師可以幫助您了解是否有機會爭取對自己有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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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宏律師

擅長  
民事 / 刑事 / 家事訴訟  
智慧財產案件 / 非訟事件 
不動產訴訟相關爭議
每年經手上百件案例,成功為當事人爭取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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