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請離婚的要件是什麼?如何申請強制離婚?分居多久可訴請離婚?

訴請離婚的要件是什麼?如何申請強制離婚?分居多久可訴請離婚?

根據內政部主計處109年7月份的統計,我國近十年離婚或終止婚姻對數,每年均超過5萬對,在每年離婚數量居高不下的情況下,現代男女在婚姻關係中如何保障自身權益,極為重要。

雙方已無夫妻之實,失去了互相扶持、共同經營婚姻家庭生活的共識後,如果仍有一方不願同意離婚的話,亦即雙方無法合意離婚時,我們就只能透過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讓法院介入二人間的婚姻關係來強制裁判離婚。

但是只有一方想離婚,法院就會判決離婚嗎?會需要符合哪些離婚事由呢?首先了解離婚有哪些「方式」吧!

一、離婚的三大態樣


台灣的離婚可以區分為三種態樣:

(一)協議離婚:

又稱兩願離婚,指夫妻雙方間均有離婚的意願,讓兩名離婚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便可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注意:
1.在台灣離婚採「登記」制→也就是  說要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算生效
2.離婚證人不一定要陪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因為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的簽名等同於為這份離婚協議書「背書」。
3.未成年離婚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調解離婚:

通常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因無法達成共識,而需向法院提出調解聲請,或者直接提起離婚訴訟,但在對簿公堂前,法院會先安排「調解庭」,讓雙方在調解委員或法官的調解下,達成離婚共識。
調解離婚的好處在於,有公正的第三方來主持離婚程序,讓雙方都有保障,不怕對方耍手段。

◎注意:
1.法院在雙方達成離婚共識時,會製作「離婚調解筆錄」此調解筆錄與法院的判決具有同等效力,因此不用擔心對方不履行。
2.調解筆錄做成後,可以由法院通知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或親自拿者該筆錄去戶政單位辦理。
3.向夫妻住所地、夫妻經常共同居所或原因事實發生時夫或妻居所地法院訴請離婚。

若是調解不成立,就會進入到下面的裁判離婚程序。

(三)裁判離婚:

夫妻之一方向法院提出訴訟後,由法官以判決宣告雙方間婚姻關係消滅,惟向法院提起離婚,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的法定離婚事由,此時即使是單方面離婚而對方不同意,仍可以單方訴請法院裁判強制離婚。


■至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應備文件:

1.離婚協議書、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正本、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
2.雙方當事人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簽名(或印章)、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各1張或數位相片及規費各50元。



二、裁判離婚的十大事由


如果夫妻雙方無法達成離婚的合意時,必須具備法定十大事由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以下就各項事由說明或具體舉例:

(一)重婚罪

即配偶之一方在有婚姻之狀況下,在與他人結婚。會有此條之規範係因台灣過往結婚採「儀式婚主義」,亦即只要舉辦結婚儀式,雙方間的婚姻關係即為有效婚姻。但現在婚姻關係採登記生效制度,戶政事務所都會有相關的登記,就比較難出現這種情形。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例如:甲男在應酬場合上遇見B女,兩人相談甚歡,互留了聯絡方式後,多次相約出遊。某日,甲男的老婆在其手機裡發現多部甲男與B女之性愛影片,驚覺兩人不尋常的關係後,憤而訴請離婚。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例如:甲男與A女結婚多年,甲男對A女動不動就拳腳相向,出言汙辱,嚴格控管他的一舉一動,稍有不滿便以棒球棍毆打。A女忍受了多年,身心俱疲,某日在朋友勸說下前往警局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例如:甲男與A女結婚10年,育有二子。這十年來,甲男的爸爸對A女動不動就出言污辱、低聲咒罵,平日打掃煮飯,若有不合胃口則用言語羞辱她,甚至趁甲男上班之際脅迫A女與其性交。A女為了孩子們忍受了多年,身心俱疲,幾近崩潰,於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及相關刑事訴訟。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惡意遺棄的行為包含違反同居義務、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義務、扶養義務等等,經過一段時間仍持續著,便可以構成惡意遺棄。如果配偶離家出走,找不到人,則可先向法院提起請求「履行同居義務」的訴訟,若他方仍未履行,則再以此項惡意遺棄的事由請求裁判離婚。若是惡意遺棄的事由非常明確,也可直接向法院訴請離婚。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若夫妻其中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代表婚姻已出現問題,無繼續維持之必要,為保護無過失那方之利益,理當準許其請求離婚。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若配偶之一方罹有不治惡疾,嚴重影響到婚姻生活及未來,該惡疾應足以危及婚姻關係的維繫,則另一方自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但怎樣才算是不治惡疾呢?提供以下幾個實務案例    
不符合「不治惡疾」離婚條件
1.不能正常生育、懷孕(現今醫學發達,有試管嬰兒及代理孕母制度可參考)
2.結婚後因受傷、生病而雙眼失明、手腳殘廢。
3.配偶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例如性功能缺陷
另一方知道其不能治之時起,三年內得請求撤銷婚姻。
依民法第 995 條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符合「不治惡疾」離婚條件
1.梅毒、淋病、HPV等─須「無法治癒」。

2.感染AIDS─是,其為一般人所無法接受之疾病,且為現在醫學上不能在可預見之期間內期待其治癒之病症,即為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所謂精神病,正式用語叫「精神障礙」或者「精神紊亂」,包含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而生理因素與神經系統有關,尤其係腦部神經的異常,心理因素通常較為複雜。故須視其程度,無論是遺傳、或是後天因素造成,依「醫師診斷證明時,已達於重大不治」者,方可依此款訴請離婚。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所謂「生死不明」,是指配偶一方於離家後,音訊全無,無法確認其是否還活著的狀態。而另一方得以其生死不明已超過三年為理由,提起離婚之訴,而對於其是生是 死之事實,不負舉證責任。

◎注意: 先前所提及的「惡意遺棄」係指 夫妻之一方無故不履行同居義務,且下落不明,只要有「確切的事證」,即可訴請離婚,毋庸經過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無論是何種類型的犯罪,只要是因「故意犯罪」且經法院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確定,其配偶即可訴請離婚。
 如果是過失犯罪,或故意犯罪而被法院判處六個月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則不符合此要件,是無法向法院提請離婚的唷!

三、分居多久可以訴請離婚

除了上述的十大事由外,還有一項是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若要依照此項訴請法院裁判離婚,須比較夫妻雙方對於造成離婚原因的可歸責程度。也就是誰在婚姻維繫中,出現比較多的問題、要付比較多責任,則另一方可訴請離婚;要是雙方的歸責程度相同,二人均有資格訴請離婚。

經常聽到有人傳說分居六個月就可以訴請離婚?
但其實分居並不是離婚理由,雖然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是互負同居的義務。但如果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就算未履行同居的義務,也不能作為離婚的法定事由。法官大多並非以此為主要離婚理由。
比如遭受到婆家長期霸凌,無法與丈夫同居;或是丈夫在外有小三,已經搬離家裡5年,卻不肯離婚。分居多久才能離婚?分居離婚沒有年限限制,不知道為什麼有些人以為分居幾年就可以合理的訴請離婚。

基本上,只要法官認為婚姻責任並無懈怠或是分居理由正當,則即使你們已經分居10年也不一定會獲准離婚。因此,如果你想用分居來做為單方面的離婚手段,基本上是不可行的。離婚官司最常見的就是歸責,判斷婚姻中究竟是哪一方的問題造成婚姻難以挽回,通常這個歸責行為不僅能夠直接影響到離婚訴訟是否成功,也會讓你在後續財產分配、贍養費中,爭取到比較好的條件。

其實兩人決定結婚共組家庭,本就該有所規範以保障雙方之權益,共同生活、互助互信等,如其中一方無法繼續維持婚姻,與其留著他方苦苦守候,不如讓其選擇對自己較有益的,相對公平。需特別注意此類家事民事訴訟中,一定要先提出書狀向法院說明離婚的事由以及相對應的法條,請求法院裁決離婚,當法院收到書狀後,通常在一個月左右的時間,會安排「調解期日」通知雙方前來法院開庭。之後還需要雙方出庭說明、辯論,若牽涉到未成年子女,開庭所需的次數、訴訟程序的難易度也會有所增加,每次開庭雙方須有主張上的攻防,法官也會要求提供相關證明,建議若有訴訟之必要,一定要委託專業的離婚家事律師協助處理,減輕訴訟上的精神、時間勞費,也可以提升訴訟的成功機率,盡快擺脫有名無實的形式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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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 lawyer
王文宏律師

擅長  
民事 / 刑事 / 家事訴訟  
智慧財產案件 / 非訟事件 
不動產訴訟相關爭議
每年經手上百件案例,成功為當事人爭取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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