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同意不投保勞保,雇主就可以不保了嗎?

勞保注意事項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而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公司只要僱用一名員工,雇主就要幫員工投保就業保險,與勞工保險條例不同,並非規定5人以上公司才一定要投保。

雖然主管機關一再地宣導,但仍然有許多雇主並未依法為勞工投保勞保、就保,經常可能是因為雇主為了規避保費,或者是勞工在外欠債,擔心若有投保紀錄,將會被債主查到工作的地方,進而聲請法院就每月薪資為強制執行清償債務。雇主及勞工雙方甚至還會簽署例如切結書、協議書等書面,立下「本人(即勞工)同意不投保勞工保險」等字眼的方式去規避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

但是,依照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947號判決意旨,勞工保險乃屬強制保險,雇主不得以任何事由拒絕為員工加保,亦不得徒以勞工先前業已以其他名義加保而免除其應予加保之義務。因此就算這是勞工要求的,甚至有白紙黑字的切結約定,雇主仍不能因此免除公法上為勞工投保的義務,如果被勞保局查到有未投保的問題,雇主還是會被處罰,而且勞工同意不投保的約定則會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雇主始終負有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及負擔勞工保險費用之義務。

因此雇主若違反了這項強制投保的義務,除了勞工可以檢附資料向勞工保險局檢舉外,如果因為雇主沒有投保或是高薪低報的情況,導致勞工不能請領給付或給付減少的損害,還可以向雇主請求賠償這部分的損失。勞工甚至可以直接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的規定,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但要注意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2項的規定,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否則就不能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理由終止契約,就沒辦法請求資遣費囉!

所有的雇主們,千萬不要因為勞工同意,或要求勞工簽署相關的自願放棄投保切結,就以為可以免除這項強制投保的義務,不僅此約定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未來雇主所生的風險將會比這個便宜的作法大的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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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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