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傳統的婚姻家庭觀念是「男主外、女主內」(現在也有許多相反的情形),許多家庭的結構都是由男方在外工作賺錢為提供主要的家庭經濟來源,女性則是成為全職家庭主婦,將時間跟心力奉獻在家照顧小孩、打理家務,當婚姻無法繼續維持下去的時候,家庭主婦(夫)難道就只能放棄小孩的監護權嗎?本文將在以下說明監護權的內涵、經濟弱勢者應如何爭取監護權、打贏監護權官司的關鍵,甚至在對方不付小孩扶養費時該怎麼做等等。
目錄-
一、什麼是監護權
二、經濟弱勢應如何爭取監護權
三、打贏監護權官司的關鍵
四、沒有監護權,不用付扶養費嗎
五、對方不付小孩扶養費怎麼辦?
一、什麼是監護權
在夫妻離婚的時候,我們經常討論到小孩監護權如何歸屬的問題,但其實監護權是個比較通俗的用法,法律上的精準用語應該稱作「親權」,而親權指父母對於未成年的小孩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
親權(以下稱監護權)原則上是由父、母親共同行使,若父母離婚時,可以依父母雙方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可以請求法院酌定之。
監護權的內容主要包括兩類:
(一)身體上照護
又可以稱為「保護教養權」。 父母為了讓未成年子女身心能夠健全成長,要預防及排除危害,教導養育子女,也就是給予一個較完善的照顧。
在這邊具體的表現有:
1、住居所指定權:也就是父母可以指定小孩要住在哪一個地方
2、交付請求權:意指當有人違法將小孩帶離家中,父母是有權請求帶走小孩的那個人把小孩交還。
3、懲戒權:顧名思義,父母在小孩不乖的時候,給予小孩適當的處罰,但父母只能夠再保護教養必要範圍內行使懲戒權,不能說已經到了虐待的程度,這樣就算是濫用這個權利,法律上就不允許了。
4、身份行為的同意權:同意事項包括子女的訂婚、結婚、兩願離婚收養與協議終止收養及身上事項之決定,如子女因病休學、動手術之同意等。
1、住居所指定權:也就是父母可以指定小孩要住在哪一個地方
2、交付請求權:意指當有人違法將小孩帶離家中,父母是有權請求帶走小孩的那個人把小孩交還。
3、懲戒權:顧名思義,父母在小孩不乖的時候,給予小孩適當的處罰,但父母只能夠再保護教養必要範圍內行使懲戒權,不能說已經到了虐待的程度,這樣就算是濫用這個權利,法律上就不允許了。
4、身份行為的同意權:同意事項包括子女的訂婚、結婚、兩願離婚收養與協議終止收養及身上事項之決定,如子女因病休學、動手術之同意等。
5、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受僱、職業選擇、有允許,撤銷、或限制權。
(二)財產上照護
包括小孩相關財產行為的法定代理權、同意權以及子女特有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行使。
這些權利必須是在為了子女的利益的情況下,父母親才可以行使,像是過年長輩給的紅包,就是屬於小孩的特有財產,父母其實是不能隨便花掉,或是自己拿來做運用,而應該為子女的利益而使用,例如幫小孩存起來生利息、繳學費之類的。只是一般的小孩大多不懂這件事情,也不可能敢主張父母一定要為了我們的利益才能使用。但小孩其實是擁有這項權利的。
這些權利必須是在為了子女的利益的情況下,父母親才可以行使,像是過年長輩給的紅包,就是屬於小孩的特有財產,父母其實是不能隨便花掉,或是自己拿來做運用,而應該為子女的利益而使用,例如幫小孩存起來生利息、繳學費之類的。只是一般的小孩大多不懂這件事情,也不可能敢主張父母一定要為了我們的利益才能使用。但小孩其實是擁有這項權利的。
因父母對子女財產上的行為具代理權,此與前述之管理、使用、收益權同義,是一體兩面之說法,父母可以為了子女之利益,代理子女對於他人為贈與、為繼承財產之拋棄、承認、或限定繼承。
二、如何爭取監護權
其實家庭主婦(夫)們並不用擔心經濟上弱勢無法爭取監護權,因為實際上,父母的經濟能力只是法院在酌定親權的時候,會考量的其中一個條件而已,最主要還是要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重要的判定標準,學理上又有例如繼續性、幼兒從母、主要照顧者、子女意思尊重等原則做為監護權判定的參考標準。也就是看爸爸或媽媽誰來照顧、教育,對小孩是最好的。
法律就此部分則是規定於民法第1055-1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酌定親權),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曾經有一位太太來向律師諮詢時,就提到了她跟老公結婚多年,有一個小孩,近一兩年老公很少回家,原因就是因為老公在外面已經有其他的交往對象,所以太太知道後很難過,很希望可以趕快離婚,但因為太太在生完小孩後就離開職場,到現在也很多年了,家裡的生活費用都是老公在支出的,他很擔心離婚後會無法爭取到小孩的監護權,老公也直接跟她說:「妳根本沒有錢可以養小孩,還是趕快放棄監護權,上法院妳一定輸。」可是太太又覺得說小孩從小都是太太在照顧的,老公其實跟小孩不太親,也沒有花時間陪伴小孩,何況現在又有小三,她非常焦慮不知道該怎麼辦?
當我們把法官酌定親權的原則跟她說明後,她就下定決心提起離婚訴訟並爭取親權。
由於小孩確實從出生後大多是由母親所照顧,且母親是將全部的時間及精力都花在小孩身上,也對於小孩未來的教育相當有規劃,而父親雖然是家庭的主要經濟來源,但下班後可能也很累了,回到家也沒有辦法同時兼顧陪伴照顧小孩,最後太太順利爭取到監護權,法官並要求老公要多負擔一些小孩的扶養費、太太的贍養費等,藉此填補經濟條件落差的問題,這個爭奪監護權的事件也算是圓滿落幕。
所以家庭主婦(夫)們並不用擔心會因為家庭分工的不同而導致在法院判定親權時,會產生經濟較為弱勢的一方就沒辦法爭取親權這種不公平的情況。
至於在婚姻之中,經濟較為弱勢的一方,另外民法上還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使其對婚姻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並於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獲得最低限度之經濟保障,這就是另外要討論到「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部分了。
三、打贏監護權官司的關鍵
在爭取小孩監護權(親權)訴訟的時候,法院最重要的判斷標準就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通常就是參考民法第1055-1條的規定,
「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而社工在訪視完雙方後,所做的家庭訪視報告會成為法官在判定監護權歸屬中相當關鍵的因素之一。
在我們律師執業的過程中,看到實務上有許多父母都會在沒什麼依據的情況下,用自己的一套說辭或故事去指責對方的不是,想讓法官認定對方是個壞人,不適合擔任親權人,甚至趁實際在照顧小孩的時候,洗腦小孩子去反對、否定另外一方,而這種做法很可能會讓法官認為我們違反所謂的「善意父母原則」,這反而在訴訟上是一件扣分的事情。
畢竟如果沒有任何證據,只是一昧想著去講對方的各種的壞話,會反而容易被認為是給小孩有不好的影響。所以最好的方式應該是要向法院證明自己是更合適擔任親權人的一方,而非不斷去指責、謾罵另外一方。
但如果對方確實有具體行為,會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成長會有不利影響,我們這時候還是應該向法院主張有相關的情事,而且要提出具體的證據給法院參考,許多案件在正式進入訴訟前,或者是訴訟過程中,當事人除了委請專業的律師協助擬定最佳利益的訴訟策略外,還會委請專業的人員去蒐集對方例如有酗酒、吸毒等較不良的生活習慣,甚至有蒐集到離婚前有外遇或家暴的證據,並在訴訟時把這些證據提出給法院參考,這相較於訴訟時完全沒有證據、各說各話的情況下,肯定會更容易獲得一個比較滿意的訴訟結果。
這邊舉一個實際的案件,就是夫妻之一方在婚姻中與他人有外遇行為,過去配偶的外遇行為在我國算是一種刑事犯罪的通姦行為,在刑法通姦罪經大法官宣布違憲廢止後,至少仍算是一種侵害配偶權的行為,需負擔相關民事賠償責任,及承擔會被他方用以提出離婚的主要事由,而這個外遇者在發生外遇後,對於配偶完全沒有悔意,始終認為自己並沒有犯錯,開庭時態度也比較盛氣淩人,後來法官在該案件為親權酌定的時候,質疑這位外遇的一方可能沒辦法培養小孩建立正確法治道德觀念,並綜合其他因素判斷的結果,認定他不適合擔任親權人。
因此,雖然證明他方是不適任的親權人,對於爭取親權是有一定程度的幫助,但前提是能夠提出證明,而非空言指摘。然而更重要的是要向法官證明自己能夠比對方更適合擔任親權人,可以提供更加完善的照顧、教育等健全子女的成長,才是最正確的作法。
另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直接明文規定,若父母一方有家暴的情況,法院會推定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不適宜擔任小孩的親權人,通常就會將親權判給另外一方。
畢竟如果沒有任何證據,只是一昧想著去講對方的各種的壞話,會反而容易被認為是給小孩有不好的影響。所以最好的方式應該是要向法院證明自己是更合適擔任親權人的一方,而非不斷去指責、謾罵另外一方。
但如果對方確實有具體行為,會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成長會有不利影響,我們這時候還是應該向法院主張有相關的情事,而且要提出具體的證據給法院參考,許多案件在正式進入訴訟前,或者是訴訟過程中,當事人除了委請專業的律師協助擬定最佳利益的訴訟策略外,還會委請專業的人員去蒐集對方例如有酗酒、吸毒等較不良的生活習慣,甚至有蒐集到離婚前有外遇或家暴的證據,並在訴訟時把這些證據提出給法院參考,這相較於訴訟時完全沒有證據、各說各話的情況下,肯定會更容易獲得一個比較滿意的訴訟結果。
這邊舉一個實際的案件,就是夫妻之一方在婚姻中與他人有外遇行為,過去配偶的外遇行為在我國算是一種刑事犯罪的通姦行為,在刑法通姦罪經大法官宣布違憲廢止後,至少仍算是一種侵害配偶權的行為,需負擔相關民事賠償責任,及承擔會被他方用以提出離婚的主要事由,而這個外遇者在發生外遇後,對於配偶完全沒有悔意,始終認為自己並沒有犯錯,開庭時態度也比較盛氣淩人,後來法官在該案件為親權酌定的時候,質疑這位外遇的一方可能沒辦法培養小孩建立正確法治道德觀念,並綜合其他因素判斷的結果,認定他不適合擔任親權人。
因此,雖然證明他方是不適任的親權人,對於爭取親權是有一定程度的幫助,但前提是能夠提出證明,而非空言指摘。然而更重要的是要向法官證明自己能夠比對方更適合擔任親權人,可以提供更加完善的照顧、教育等健全子女的成長,才是最正確的作法。
另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直接明文規定,若父母一方有家暴的情況,法院會推定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不適宜擔任小孩的親權人,通常就會將親權判給另外一方。
四、沒有監護權,就不用付扶養費嗎
又夫妻如果離婚後,其中一方可能會主張自己沒有監護權,不願意照顧小孩,也不來看小孩,就不用支付小孩的扶養費,這樣是可以的嗎?其實答案很簡單,就是沒有擔任親權人的一方仍然要負擔扶養費。
因為雖然父母已經離婚了,但沒有取得親權的一方,與小孩的身分關係並不會因為這樣就消滅了,也就是說對小孩而言,父母雙方離婚後,仍然具有爸爸或媽媽的身分,依照法律的規定,還是有扶養小孩的義務,所以就算是沒有取得親權之一方還是要負擔小孩扶養費到小孩至少成年為止。
原則上如果當初父母雙方在離婚時的協議書沒有違反相關法律的強制規定,而且契約是雙方是基於自由意識、平等的地位所締結,那扶養費的金額就要依照當時約定好的金額給付。如果雙方本來是沒有扶養費的協議,因為日常生活各項支出非常的瑣碎,很少人會完整記錄每天生活支出或者留存相關單據,所以很難去提出完整之支出單據作為憑證。
這個時候法院審酌扶養費用時經常會以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或者「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作為金額判定的依據,目前大概都是認為一個小孩的扶養費每個月以兩萬多塊為標準。
另外也有許多親權人常詢問:「我獨自養小孩,都沒有拿對方的扶養費,是否可以不讓他來看小孩?」這個問題也可依照上面的問題脈絡來探討,即使未給付小孩的扶養費,但對方仍為小孩的爸爸或媽媽,依然是有所謂的探視權,又稱「會面交往權」。
因此,如果某一方父母若不支付扶養費,縱使他並非親權人,我們仍然可以向對方請求給付扶養費,如果對方不願意支付,那就只好走司法程序,請求法院裁判了。
五、對方不付扶養費怎麼辦
原則上如果當初父母雙方在離婚時的協議書沒有違反相關法律的強制規定,而且契約是雙方是基於自由意識、平等的地位所締結,那扶養費的金額就要依照當時約定好的金額給付。如果雙方本來是沒有扶養費的協議,因為日常生活各項支出非常的瑣碎,很少人會完整記錄每天生活支出或者留存相關單據,所以很難去提出完整之支出單據作為憑證。
這個時候法院審酌扶養費用時經常會以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或者「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作為金額判定的依據,目前大概都是認為一個小孩的扶養費每個月以兩萬多塊為標準。
另外也有許多親權人常詢問:「我獨自養小孩,都沒有拿對方的扶養費,是否可以不讓他來看小孩?」這個問題也可依照上面的問題脈絡來探討,即使未給付小孩的扶養費,但對方仍為小孩的爸爸或媽媽,依然是有所謂的探視權,又稱「會面交往權」。
因此,如果某一方父母若不支付扶養費,縱使他並非親權人,我們仍然可以向對方請求給付扶養費,如果對方不願意支付,那就只好走司法程序,請求法院裁判了。
五、對方不付扶養費怎麼辦
我們可以分成兩種情況來說明:
(一)第一種情況:當事人在離婚時沒有相關扶養費的約定,或者是由法院判決離婚,行使親權的一方可代理小孩,向對方提起給付扶養費的訴訟。若獲得勝訴判決,對方就應該給付相關的扶養費,如果仍然不願意,我們就可以等到判決確定後,依照判決去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看是要每個月扣薪水,或是拍賣動產或不動產來支付扶養費。
(二)第二種情況:父母在離婚協議書中,對於小孩扶養費的部分是有約定的。通常一開始沒有擔任親權,也就是沒有實際照顧小孩的一方都還會付錢,但可能後來會因為各種原因,例如另組家庭或是想以扶養費的給付作為對方讓出監護權種種理由而停止支付扶養費時。
此時就要從當初的協議書上看是否有約定在不付扶養費時,可以逕行聲請強制執行,該約定有經過公證的話,就不用再提起訴訟,可以直接拿這份離婚協議書及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就對方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結語:若遇到婚姻有無法繼續維持的情形,家庭生活的經濟較為弱勢的一方,其實不需擔心會因此無法爭取到小孩的監護權,而且小孩幾乎都會由付出較多心力在打理家庭的一方照顧,所以其實小孩會與您更加的親近,是相當有機會爭取到監護權的,且經濟弱勢的情況也可以先由另一方負擔扶養費的方式來填補經濟不足的部分。但若是夫妻雙方無法協議監護權的歸屬,非要透過讓法院才作裁判時,就需要看小孩的監護權歸屬於哪一方,或者共同監護的方式,較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此時法院會綜合許多因素去做判斷,建議仍須尋求專業的律師協助,來打破僵局、創造一個對大人、小孩都較為圓滿的局面。
結語:若遇到婚姻有無法繼續維持的情形,家庭生活的經濟較為弱勢的一方,其實不需擔心會因此無法爭取到小孩的監護權,而且小孩幾乎都會由付出較多心力在打理家庭的一方照顧,所以其實小孩會與您更加的親近,是相當有機會爭取到監護權的,且經濟弱勢的情況也可以先由另一方負擔扶養費的方式來填補經濟不足的部分。但若是夫妻雙方無法協議監護權的歸屬,非要透過讓法院才作裁判時,就需要看小孩的監護權歸屬於哪一方,或者共同監護的方式,較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此時法院會綜合許多因素去做判斷,建議仍須尋求專業的律師協助,來打破僵局、創造一個對大人、小孩都較為圓滿的局面。
因此若有離婚或爭取監護權的需求,請立即點下按鈕來電或傳訊本所諮詢,確保自己及小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