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拋棄繼承流程、期限與必要性一次看懂


在正式進入主題之前,先給大家兩個基本觀念

1.繼承權出現的時機點:被繼承人「死亡」的那一瞬間

為甚麼要特別強調繼承的時間點呢?

因為只有在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才能「拋棄繼承」。

簡單來說,在沒拿到權利前的拋棄都是「無效的」(總不可能拋棄一個自己還沒有拿到的東西吧!!!)

2.誰有資格繼承:民法第1138條有規定



◆法條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注意:被繼承人不論有無子女或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的部分在法律上都是萬年不動,除非被繼承人沒配偶或者喪偶!

一、什麼是拋棄繼承?法律效果是什麼?


所謂「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依法向法院聲明,放棄一切繼承權利與義務。
一旦拋棄繼承,法律效果會是不會取得任何被繼承人的遺產(現金、不動產、股票等),也不必負擔被繼承人的任何債務。因此辦理拋棄繼承是指針對遺產「全部拋棄」,不能只拋棄債務、保留財產。

二、什麼情況下「有必要」辦理拋棄繼承?


(一)明確知道債務大於遺產

例如:
大量信用卡債、地下錢莊、保證債務
名下無不動產或存款,卻有多筆借款

此時若未及時拋棄繼承,可能面臨債權人追討的風險。

(二)無法掌握遺產與債務全貌,又不想承擔風險

實務上常見:
因為與被繼承人關係疏遠長期未聯絡,不清楚其財務狀況擔心日後冒出不明債權人,在此不確定風險情形時,拋棄繼承是一種「乾淨切割」的做法。

(三)繼承順位後移,避免影響自身生活
有些繼承人本身並不需要遺產,也不希望因繼承問題衍生訴訟、糾紛或查帳壓力,選擇拋棄繼承,讓順位移轉給其他家屬。

若實在是覺得辦理拋棄繼承太複雜,自己處理又怕有疏漏,
歡迎來電或加LINE諮詢,避免做出無法挽回的結果。

三、拋棄繼承的期限是多久?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一)法定期限:3個月
依照《民法》第1174條,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並應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二)錯過期限的風險若超過3個月未拋棄、也未辦理限定繼承,可能會被視為已概括承受繼承權利義務,後續處理空間將大幅限縮。

拋棄繼承流程
期限: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通常為死亡日起算)。
方式:必須以書面向法院聲請,不能只是口頭告知。
通知義務:辦理拋棄時,應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

應備文件:
1.拋棄繼承聲請書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3.聲請人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4.繼承系統表
5.拋棄繼承通知證明


為什麼拋棄繼承建議由律師協助?因為還需要考量拋棄繼承是否真的適合辦理,拋棄繼承對下一順位的影響、文件內容是否完整、正確、是否能避免後續債權人追討求償的爭議等等文提。

因此,當親人過世,擔心遺產背後有債務、不確定該拋棄繼承還是限定繼承、收到債權人通知、法院文件卻不知如何應對擔心影響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建議在期限內,先由專業律師完整評估再行決定,在法律規定三個月內時效內,做出最安全的選擇,才是真正保護自己與家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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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 lawyer
王文宏律師

擅長  
民事 / 刑事 / 家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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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經手上百件案例,成功為當事人爭取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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