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被性騷擾了,但對方不承認怎麼辦
我覺得被性騷擾了,但對方不承認怎麼辦
遭遇讓你感到不舒服、被侵犯或被冒犯的性相關行為,但對方堅稱「不是性騷擾」、「我沒有這樣的意思」,讓你不知該如何處理嗎?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職場、校園或社交場合都很常見。
在法律上是否成立性騷擾並不是單靠誰「說得比較大聲」或「誰覺得不舒服」就能決定,而是必須依據客觀行為、法律定義、證據與社會一般標準來認定。
性騷擾的成立涉及主觀感受與客觀證據兩方面,而你如何察覺不舒服與對方如何解釋,都只是判定中的一部分。本文將幫你清楚釐清什麼行為可能構成性騷擾、法律如何定義、性騷擾的成立要件、對方否認時如何蒐證與證明、可以採取哪些法律或其他途徑處理、時效、申訴與提告的實務重點,讓你不再因為對方否認而陷入茫然。
一、什麼是性騷擾 ?
一、什麼是性騷擾 ?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規定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
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言詞、行為、認知或其他具體事實為之。
法院對於是否構成性騷擾行為的判斷認定,除應從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及行為人之言詞等客觀情狀綜合研判之外,尚應考量被害人之主觀感受及認知,至行為人是否有侵犯意圖則非絕對之要件。
當你覺得被性騷擾了,但對方堅稱「我沒有」,這時並不是以「誰說得比較大聲」來判定,也不是以「加害者主觀意圖」就能認定是否成立性騷擾,若有證據支持,並在相同情境下,一般人都會感到不舒服,那就很容易被認定成立性騷擾。
也就是要觀察「主觀」+「客觀」:
主觀感受:受害者是否覺得對方言語或行為讓自己不舒服、被冒犯。
客觀行為:行為本身是否具有性意味或性暗示,使一般人在當時的情境也會感到被侵擾或不適。
性騷擾不只是肢體接觸,也可以是不受歡迎的性暗示或言語、主動傳送色情照片、影片、頻繁請求見面、私下聊天、在工作或學校環境製造不舒服氣氛、圍繞性別、身體的玩笑或評論。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行為人辯稱「只是開玩笑」、「我只是關心」,只要受害者感到不舒服且有合理客觀證據支持,仍可能被法律認定為性騷擾。
(一)蒐集證據
當對方否認性騷擾時,證據可已決定最終結果,有力證據包括對話訊息紀錄、目擊者證詞、具體的事件時間、地點細節、影像、錄音、受害人陳述一致性等等,若你只能靠「單方面陳述」,可能不一定有利對方成立性騷擾的判定,但有客觀資料支持你的感受,法院更可能認定對方成立性騷擾。
(二)向相關單位提出行政申訴
如果是在學校、公司等機構內告知單位的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或人資部門提出申訴要求進行調查與處置,促使該單位內部調查與糾正行為。
(三)向警察局報案提出性騷擾告訴
如果對方涉嫌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因為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性騷擾告訴時效通常是從發生時起算6個月內要提出,案件才會進入刑事偵辦程序。
(四)提出民事求償
因為被性騷擾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可以透過民事法院向對方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給付精神賠償。這與刑事告訴不同,並非在警局報案提告,而需另外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此部分的民事求償時效則需在事件發生的2年內提出。
如果你現在正面臨:
感覺自己被性騷擾、對方否認,讓你不安、不知道如何蒐集性騷擾證據、想知道要不要提告性騷擾、擔心沒有證據法院不採信、建議立即諮詢專業刑事律師或專辦性騷擾案件律師。本所律師擁有豐富的性騷擾案件實務經驗,可以協助評估你的證據是否足以證明對方的性騷擾行為、幫你整理證據清單並提出民事求償、協助你報案或申訴、說明提告的時效與法律風險,並能提供全流程訴訟策略與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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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不是「感覺問題」,但也不是「加害人隨便否認就當作沒有」。你的經歷值得獲得合法、合理的保障與救濟。請立即加入事務所LINE好友或直接來電,安排法律諮詢,保障你的法律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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