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提是什麼?刑法與刑事訴訟程序解析+對你權利有哪些影響?
拘提是什麼?刑法與刑事訴訟程序解析+對你權利有哪些影響?
在台灣的刑事司法程序中,拘提通常是比「逮捕」更早且常用來確保偵查進行的一種強制性法律措施。當你被通知必須「到案接受訊問」或被警方強制帶走時,這很可能就是法律上所稱的拘提。雖然拘提看起來像是「抓人」,但它與逮捕、羈押在法律依據、程序要求、目的與結果上都有明確差別。對當事人而言,了解何時會被拘提、拘票的法律效力、以及如何保護自身合法權利,是避免權益受損的第一步。
本文將說明拘提的法律程序、可能面臨的問題以及如何應對拘提的法律挑戰,最大程度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一、拘提是什麼?
一、拘提是什麼?
(一)拘提的意思
(一)拘提的意思
拘提是指警方或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或證人等人,基於偵查需要,強制性地將其帶到指定場所接受訊問。
這種手段類似於「抓來問話」,是刑事案件中常見的一種偵查措施。與逮捕不同,拘提通常需要先經檢察官核發拘票(發生特殊情況還可暫時跳過此步驟),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被告或證人能夠配合偵查出庭接受訊問,不會是長期拘禁。
(二)為什麼會被拘提
(二)為什麼會被拘提
被拘提的原因通常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未依傳喚到庭:如果被告或證人收到了法院或檢察機關的傳喚,但未按時到場,且無正當理由,警方可依照拘票強制將其拘提到案。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2.逃亡疑慮:如果警方認為被告有逃亡的風險,或嫌疑重大且有湮滅證據、串供等風險,檢察官可發出拘票進行拘提。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3.特殊情況:在某些緊急或特殊情況下,警方可以跳過傳喚程序直接進行拘提,並在事後補發拘票。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規定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二、拘提跟逮捕的差別
二、拘提跟逮捕的差別
拘提和逮捕都是暫時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但它們之間有一些明顯的區別:
1. 是否需要拘票:拘提通常需要經檢察官核發拘票,逮捕則不需要拘票,現行犯甚至可以由任何人進行逮捕。
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2. 對象不同:拘提的對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證人或與案件相關的其他人,而逮捕主要針對現行犯、通緝犯以及符合羈押條件的被告。
3. 執行方式:通常由警察或檢察官指揮相關警察機關執行;逮捕除了警察機關執行外,依法任何人也能夠對現行犯進行逮捕。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三、拘提的種類
三、拘提的種類
拘提根據情況不同,分為幾種主要類型:
1.一般拘提
當被告經過合法傳喚後未到庭,且沒有正當理由,檢察官可依照刑事訴訟法核發拘票,要求警方強制拘提被告。
2.逕行拘提
在某些情況下,如犯罪嫌疑重大、無固定居所、可能逃亡或有湮滅證據的風險,警方可跳過傳喚程序,直接由檢察官發拘票進行逕行拘提。
3.緊急拘提
在特殊緊急情況下,例如現行犯供出共犯、被告脫逃或嫌疑重大且有逃亡風險時,警方可在無拘票的情況下先行拘提,並事後補發拘票。
4.通緝拘提
當被告經通緝公告後,警方可直接進行拘提,無需再發拘票。這通常是在被告已經逃亡或無法找到時,轉而通緝並進行拘提。
5.執行拘提
當被告已經被判決有罪且判決確定,但未按時到庭,檢察官可直接核發拘票,並強制將被告帶到指定處所進行執行。
這些種類的拘提是根據案件的不同階段和特殊情況來進行選擇的,目的是確保被告能夠接受必要的訊問或進一步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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