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罪成立要件與刑責解析|法院如何判定?要關多久?
詐欺罪成立要件與刑責解析|法院如何判定?要關多久?
詐欺罪是什麼?構成要件如何?因為網路發達,許多民眾除了遭詐騙集團騙錢外,還很可能被利用作為詐欺罪的共犯,這個問題在現在的社會中並不少見。
「我只是幫忙轉帳」、「我以為是真的投資」、「錢不是我拿的」
以上這些話,幾乎每天都出現在詐欺案件被告的筆錄裡。
但在司法的實務中,是不是成立詐欺罪,不是看你怎麼想,而是看你的行為有沒有符合「構成要件」,只要符合詐欺罪的法定要件,就算你覺得自己是「被利用」、「不知情」,仍可能被起訴詐欺罪,甚至判刑。
因此,了解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刑責,被判刑後是否要坐牢被關,對於保護自身權益至關重要。本文將以淺顯易懂的方式,說明詐欺罪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罪責和詐欺罪常見實務問題。
一、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一、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詐欺罪的成立需要滿足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依照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的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
白話來說,只要你提供不實資訊讓對方相信,且對方因此做出錯誤判斷,並把財物交出來,因此受有損害,你就可能成立詐欺罪。
(一)主觀要件(內心想法)
(一)主觀要件(內心想法)
在法律上,詐欺罪的主觀要件是指行為人的內心想法。要成立詐欺罪,行為人必須具備「不法所有意圖」和「詐欺故意」。
1.不法所有意圖
1.不法所有意圖
明知自己在法律上沒有合法權利,卻希望透過詐欺,取得他人的財物或獲得利益。
2.詐欺故意
2.詐欺故意
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引起他人誤信而損失財物或利益,並且希望或至少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有意圖欺騙他人,或認為他人因此受騙也無所謂。以下說明可能被認定有故意的兩種情形:
(1)直接故意:
就是一般人所認為的故意,即所謂的「明知故犯」,行為人完全清楚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某種結果,並且希望這個結果發生。例如,行為人假冒銀行職員,明確知道這樣會使他人信以為真並轉帳,仍選擇去做。
(2)間接故意:
這是實際上容易構成但常被忽略的情形,行為人有猜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某種結果,但對於可能發生的結果持僥倖、無所謂的態度。
也就是說
認為這種結果「有可能會發生,但發生也沒關係」,還是決定去做。例如,行為人將自己的金融帳戶租給別人使用,雖然想過可能被拿去犯罪,但因為急需用錢還是出租帳戶,此時行為人對於「可能幫助他人詐欺,有人會因此被騙」這件事持放任的態度,如果真的有人因此被騙到錢,這類實務常見的「人頭帳戶」,刑法上就會認為行為人具有幫助詐欺的故意。
(二)客觀要件(實際行為和結果)
(二)客觀要件(實際行為和結果)
客觀要件是指行為本身和造成的結果,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使用詐術
1.使用詐術
積極地虛構、扭曲事實,或消極地有義務告知卻不告知,這樣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都算是使用詐術。
2.使他人誤信
2.使他人誤信
他人因為相信行為人的詐術,因此產生一種錯誤的認知。
3.使他人處分財產
3.使他人處分財產
他人因為陷入這種錯誤的認知,於是變動自己的財產、利益。
4.損害他人財產
4.損害他人財產
他人因為處分財產,使自己的財產或利益受到損害。
(三)加重詐欺罪的特別要件
(三)加重詐欺罪的特別要件
如果前述主觀和客觀要件都滿足了,還同時符合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則會構成刑法第339-4條的加重詐欺罪,須受到更嚴重的出罰:
1.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的名義﹔
1.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的名義﹔
不需要是實際上真實存在的政府機關、公務員或官職,只要足以讓一般人信以為真即符合。因為此時除了侵害他人財產利益,同時還破壞了公眾對國家公權力的信賴,於是需要加重處罰。
2.三人以上共同犯罪﹔
2.三人以上共同犯罪﹔
除了真的有從事詐欺行為的人,就算只是一起發想犯罪計畫、沒有實際行動的人也算。現在詐騙案件背後常有組織化的詐騙集團,大多會符合這個要件而被加重處罰。
3.使用廣播電話、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佈﹔
3.使用廣播電話、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佈﹔
因為現代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非常普及,使用此種方式向不特定的人施詐,造成的社會侵害和影響更加嚴重,因此加重處罰。
4.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式,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
4.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式,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
因為用網路科技製成的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真假難辨又容易流傳,而有加重處罰的必要。
三、詐欺初犯會被關嗎
三、詐欺初犯會被關嗎
(一)如果被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有機會易科罰金
(一)如果被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有機會易科罰金
根據刑法第41條的規定,對於最重本刑5年以下之罪(一般詐欺罪即最重本刑5年之罪),而被法官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時,可以宣告易科罰金,即以金錢代替服刑。這意味著,如果是初犯且情節較輕,法院可能會考慮判決可易科罰金的刑責,而不是需要實際坐牢。
(二)若成立加重詐欺罪,無法易科罰金
(二)若成立加重詐欺罪,無法易科罰金
但如果有任何一種加重詐欺罪的特殊情形,因為加重詐欺罪的最重本刑達7年,並非最重本刑5年以下之罪,無論最後判處的刑期長度多短,都無法適用刑法第41條規定為易科罰金,只能入獄服刑。
除非被告沒有其他前科,法官可能還會審酌涉案金額大小、共有多少人受害、是否為實際詐騙集團成員、角色分工、涉案程度、是否認罪態度有無良好、有無賠償、和解等情況,還是有可能給予較輕的刑責,甚至能獲得緩刑的機會,就可以不須入監服刑。
四、詐欺罪常見實務問題
四、詐欺罪常見實務問題
Q:詐欺罪一定會留下前科嗎?
A:若判有罪確定即會留前科,但有些情況可爭取不起訴、緩起訴或緩刑。
Q:初犯詐欺會坐牢嗎?
A:不一定,視涉及符合哪類詐欺罪的構成要件、涉案金額、角色定位與犯後態度而定。
Q:只是人頭帳戶也算詐欺嗎?
A:可能成立幫助詐欺或洗錢罪,也算是成立詐欺罪。
Q:詐欺罪可以撤告嗎?
A:詐欺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即使被害人撤回告訴,檢察官仍然可以依職權提起公訴。
Q:詐欺罪可以和解嗎?
A:詐欺罪可以和被害人和解並賠償,對於法官量刑是加分的,可以量處較輕的刑責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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