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同意不投保勞保,雇主就可以不保了嗎?
員工同意不投保勞保,雇主就可以不保了嗎?
公司是否可以「不投勞保」?員工同意不保是不是就沒事?沒投勞保就不用為員工負責?
一篇看懂勞保投保義務與違法後果
很多企業主或管理者在遇到員工拒絕參加勞工保險(勞保)時,第一反應是:
「如果員工不同意投保,我能不投勞保嗎?」
「如果員工不同意投保,我能不投勞保嗎?」
「不投保勞保是不是就不需要為員工負責?」
但事實上真的是這樣嗎?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而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公司只要僱用一名員工,雇主就要幫員工投保就業保險,與勞工保險條例不同,並非規定5人以上公司才一定要投保。
雖然主管機關一再地宣導,但仍然有許多雇主並未依法為勞工投保勞保、就保,經常可能是因為雇主為了規避保費,或者是勞工在外欠債,擔心若有投保紀錄,將會被債主查到工作的地方,進而聲請法院就每月薪資為強制執行清償債務。
雇主及勞工雙方甚至還會簽署例如切結書、協議書等書面,立下「本人(即勞工)同意不投保勞工保險」等字眼的方式去規避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
但是,其實雇主具有「強制投保的義務」。
依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947號判決意旨,勞工保險乃屬強制保險,雇主不得以任何事由拒絕為員工加保,亦不得徒以勞工先前業已以其他名義加保而免除其應予加保之義務。
因此就算這是勞工要求的,甚至有白紙黑字的切結約定,雇主仍不能因此免除公法上為勞工投保的義務,如果被勞保局查到有未投保的問題,雇主還是會被處罰,而且勞工同意不投保的約定則會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雇主始終負有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及負擔勞工保險費用之義務。
雇主若違反了這項強制投保的義務,即便是勞工同意或主動要求的,但勞工在事後仍可以檢附資料向勞工保險局檢舉外,如果因為雇主沒有投保或是高薪低報的情況,導致勞工不能請領給付或給付減少的損害,還可以向雇主請求賠償這部分的損失。
勞工甚至可以直接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的規定,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注意: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2項的規定,勞工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否則就不能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理由終止契約,就沒辦法請求資遣費囉!
也就是說,若沒有幫員工投保勞保,很可能會:
1.即使員工同意,公司也是違法。
1.即使員工同意,公司也是違法。
2.員工簽書面同意不投保也是無效。
3.公司會被主管機關裁罰。
4.員工因沒投保而無法請領的勞保給付,可以向公司請求賠償。
5.員工可以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所以,雇主們千萬不要因為勞工同意,或要求勞工簽署相關的自願放棄投保切結,就以為可以免除這項強制投保的義務,不僅此約定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未來雇主所生的風險將會比這個便宜的作法大的許多。
如果你是公司負責人、人事主管,並且正在面對:
1.員工拒絕投保
2.主管機關查核
3.有勞保補報、補繳爭議
4.因未投保而被申訴或被告
請盡早諮詢熟悉勞資糾紛法律的律師,本所具有專業勞資律師團隊,能夠協助企業處理勞資糾紛,讓公司免於因勞資問題遭受高額罰鍰、民事賠償或刑事處罰風險,保障公司經營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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